1、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吗?
为了能较了解的说明这个问题,大家以举例的方法讨论一下,要不然太过于抽象的话,既不好讲,也困难理解。
张某出交通事故死亡,张某的老婆、7岁的儿子、张某的爸爸、妈妈向肇事者提起诉讼,需要赔偿。包含医疗费15000、护理费1000、误工费800、交通费200、被抚养生活活费8万元、丧葬费10800元、死亡赔偿金28万元。
医疗成本来赔偿张某治疗的开销;护理成本来赔偿因护理张某而支付的成本;误工成本来赔偿张某在治疗因不可以工作进而降低的收入;交通成本来赔偿因治病而发生的交通成本;丧葬成本来赔偿安葬死者而支付的成本;被抚养生活活成本来赔偿由于张某死亡而致使收入降低,进而致使死者法定被抚养人的受抚养权损害。在以上项目中,张某的家人对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和被抚养生活活的分配都没异议,但唯独对死亡赔偿金该怎么样分配,产生了异议。而且,此时,死者张某生前的同事李某,拿着已经生效的判决文书需要法院强制实行赔偿款,用以清偿张某生前所欠8万元的夫妻一同债务。
张某的老婆觉得死亡赔偿金是夫妻一同财产的一部分,应当先分出一半给自己,剩余一半依《民法典》按继承人数按比率进行分割;
张某的爸爸妈妈觉得死亡赔偿金不是夫妻一同财产,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具备抚慰性质,应由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按份等额分割。
而张某的同事李某则觉得,不论死亡赔偿金也罢,还是其它的赔偿项目也罢,都是死者张某的遗产,既然是遗产,就应在清偿死者生前所欠债务后,剩余部分再由法定继承人依《民法典》规定予以继承。
那死亡赔偿金到底是赔给哪个的?该怎么样分配此赔偿金呢?
大家先看一下现行法律是怎么样规定的。应该说到现在为止还没一部法律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做出明确概念,只有2005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广东高级法院的一个复函中提到:
你院《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置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回话如下:
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适合认定为遗产。
以上建议,供参考。
从这个复函中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对死亡赔偿金的态度觉得死亡赔偿金不适合认定为遗产,而是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假如根据最高院的复函操作上边的案子,最后出现的结果就是,张某的老婆、7岁的儿子、张某的爸爸和妈妈4人均分这28万元的死亡赔偿金,每个人分得7万元。而债权人李某则不能通过法院强制实行他8万元的债权。缘由是,最高院觉得这28万的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而是赔给死者法继承人的。
假设张某个人遗产只有1万元,那样法院只能实行死者1万元的遗产用以清偿8万元债务,剩余的7万元,只能按夫妻一同债务需要老婆偿还,而不能需要死者的爸爸妈妈亲偿还,即便爸爸妈妈分得了10万元的死亡赔偿金,李某也不可以向死者爸爸妈妈倡导,缘由就是,最高院觉得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而是直接赔给死者近亲属的。
2、死亡赔偿金的计算
关于死亡赔偿金数额的计算,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讲解》中,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降低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