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有哪些规定和需要
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能结婚;士官原则上不能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军队院校生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能结婚。
对军人配偶条件等很多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因为军人职业具备特殊性,这类规定与《民法典》的一般规定相比,也有一些区别。
尊重社会公德的特别规定。现役军人在处置婚姻关系上,应当模范遵守《民法典》,尊重社会公德,不能未婚同居,不能发生婚外性关系。
军官和文职干部恋爱报告审察程序的特别规定。现役军人应当慎重地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察。
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程序的特别规定。依据《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负责审批。营职、专业技术10级以下军官和职级相当的文职干部、士官、军队正式职工申请结婚的,由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现役军人结婚需要提前1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察赞同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情况证明》,作为登记结婚的依据。
义务兵、士官和学员恋爱、结婚的特别规定。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能结婚;士官原则上不能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军队院校生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能结婚。值得注意的是,士官不能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是原则上需要。依据《规定》,士官恋爱、结婚不受上述规定限制的情形有以下两种:对孤儿、伤残职员和个别年龄超越30周岁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需要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在边疆国境县、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区域中的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1、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赞同,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签订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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