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十七条“...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依据抢救治疗状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成本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生活活费、死亡补偿费与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成本。”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讲解》予以确定。”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包含依据抢救治疗状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成本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生活活费、死亡补偿费与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成本。
1、处置事故成本。死者的亲属为处置交通事故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亦可向责任人倡导,但该种倡导应按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计算成本的人数不能超越三人。交通费按当事人实质必需的成本计算,凭据支付。住宿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员工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误工费的计算,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根据实质降低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近期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可以举证证明其近期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薪资计算。
2、死亡赔偿金。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降低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被扶养生活活费。被扶养生活活费依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降低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4、精神损害抚慰金。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讲解》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