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渠道有两种:
1、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一同到有关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实使用方法律规定:《婚姻登记条例》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大陆自愿离婚的,中国大陆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大陆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一同到中国大陆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涉外诉讼离婚
有关涉外离婚诉讼的法院管辖、法律文书送达、审理期间、证据的需要与国内普通离婚诉讼都是不同的,涉外离婚诉讼的每一个步骤及有关材料的需要都是非常严格的。具体可咨询专业律师。
涉外诉讼离婚律师委托
1、在国内的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按国内《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进行委托。
2、在海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国就委托律师办理离婚。
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状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但当事人需要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建议书,委托书和建议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建议书包含赞同离婚或不认可离婚的书面建议,需要离婚或赞同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置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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