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正式公布交强险责任限额为6万元
中国保监会19日就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投保和理赔的有关事情向社会进行了说明。
保监会说,交强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除去根据条约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获得赔偿外,还享有不少权利,同时,也应注意一些事情。
第一,投保人可自主选择拥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公司不能拒绝或拖延承保。现在国内22家里资财产保险公司均获准交强险资格。每辆机动车辆仅需投保一份交强险。投保时应如实填写保单,并提供行驶证和驾照复印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能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需要。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交强险保费,也不能在保险条约和费率以外,向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需要。
保险公司不能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交强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准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第二,被保险汽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不是是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公告被保险人。对不是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是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赔偿保险金。
保监会还提醒,一旦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准时公告保险公司,并积极帮助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准时书面公告保险公司。
另外,并非任何状况下都能由保险公司垫付抢救成本。事实上,只有一些特殊状况保险公司才垫付,如驾驶员未获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辆失窃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垫付的成本限额为8000元。对于垫付的抢救成本保险公司有权向致害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