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家务劳动的补偿请求权
家务劳动的补偿请求权,是指在适用分别财产制的家庭中,一方由于在家务劳动中付出较多,在离婚时向另一方提出补偿家务劳动的请求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明确了家务劳动的补偿请求权:“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帮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方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需要强调的是,第一,本条的适用范围仅为约定的分别财产制,结婚以后所得一同制或约定一般一同制下没有此类补偿问题。第二,权利和义务应遵循对等的原则。只有在一方为婚姻一同体尽了较多义务,如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帮助另一方工作的状况下才可向他们请求补偿。第三,此种补偿并不是离婚分割一同财产时的考虑原因,而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权。
在夫妻约定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些状况下,承担家务较多的一方,势必在事业进步和经济收入方面遭到非常大的影响,社会地位与谋生能力渐渐减弱,而另一方则基于他们的牺牲,专注于我们的事业,素质不断提升,事业蒸蒸日上,经济上逐步占据了优势。假如法律不对此进行利益上的均衡,势必对离婚之后,承担家务较多的一方相当不利,其社会地位和谋生能力的降低却没办法得到法律的必要救济。而另外一方则有不当从他们的劳务付出中获得利益之嫌。从海外先进法治国家的立法上看,这类国家的立法甚至不论夫妻之间是不是财产约定为分别财产制,均觉得应予以必要补偿,显然,如此的立法倾向已经成为社会进步的象征。
现在在国内,家务劳动的补偿请求权规范的设立对于提高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保护对家庭做出较多贡献一方的合法权益,具备十分要紧的意义,但这毕竟是一项新增内容,理论设计上存在不足,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立法目的达成的预期成效还并不十分理想,尚需进一步改进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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