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伤者居民身份证或死者居民身份证
2、伤者或死者家属委托律师或别的人代理申请工伤认定的:
委托律师代理的,律师需要向劳动局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和伤者或死者家属的授权委托书,随身携带律师证备验;
委托别的人代理的,需要向劳动局提交伤者或死者家属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2、工伤认定申请表
工伤认定申请表是认定工伤的基本材料,包含事故者的个人自然信息状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址、缘由与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状况。是下列状况应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看证明;
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内,因工作缘由遭到事故伤害的或者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合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扫尾性工作遭到事故伤害的,应提交事故的有关证据材料;
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到暴力伤害的,应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其他证明;
因为机动车辆引事故起的伤亡提出工伤认定的,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不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证明;
因公外出期间,因为工作缘由受伤的,应当由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
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职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的,应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有效证明;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获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应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4、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职工受伤害或者被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打造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在没劳动合同的状况下,可以提供一些可以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其他材料,如领取劳动报酬的证明、工作证或工卡、单位出入证、单位同事的证明等等。
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确定劳动关系。依法定程序处置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5、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的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6、受伤害职工就诊医院出具的病历
另外,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有的伤亡者有两个以上的名字,病历、诊断证明、劳动合同上的名字与居民身份证上名字不同的,应提交有关公安部门证明系同一人的结论。
2、工伤认定后,主要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1、一般工伤: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诊,状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成本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与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赞同,工伤职工到统筹区域以外就诊所需的交通、食宿成本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区域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根据基本医保方法处置。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成本,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因平时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成本根据国家规定的规范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中止工作同意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薪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低于12个月。伤情紧急或者状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合延长,但延长不能超越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根据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可以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完全不可以自理、生活大多数不可以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可以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区域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的50%、40%或者30%。
2、工伤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①享受条件
因工受伤或确诊为职业病,经劳动鉴别委员会鉴别为一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职员旧伤复发的与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不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②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规范等于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交费薪资的6至24个月。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伤残津贴
①享受条件
工伤职工被鉴别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职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
②待遇标准
伤残津贴的规范为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交费薪资的90%至75%。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交费薪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300%以上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的300%作为伤残抚恤金的计发基数;
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交费薪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薪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的60%作为伤残津贴的计发基数。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待遇问题
①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待遇
被鉴别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时,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②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待遇
被鉴别为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和工伤医疗待遇。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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