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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保证人与保证金能否并用?

www.pjrqf.com 2024-08-18 劳动纠纷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刑事诉讼法》的该项规定,非常显然是指申请取保候审的申请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这里“或者”的意思即是指两种担保方法只能择其一种,不可以同时并用,虽然《刑事诉讼法》有这样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出现有些办案机关需要申请人同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的双重保证的状况。
关于保证人担保和保证金担保是不是对同一需要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并用的问题,也就是说决定一个人取保候审,是不是需要被取保候审人同时提供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过去专门作过研究。《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即两者择其一。如此规定主如果考虑,取保候审案件主要适用于犯罪较轻,社会风险性较小的案件,使用保证人担保或者保证金担保的单一保证形式基本已可起到保证用途。对于使用取保候审不可以预防社会危险发生的,依法应采取更为严厉的强制手段。同时,假如需要被取保候审的人需要提供两种保证形式,就会使一些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人,不可以适用取保候审。比如,有的人可以提供保证人,但却不可以提供保证金,而有些人却可以提供保证金、不可以提供保证人,在这两种状况下就都不可以运用取保候审。如此也会给执法机关适用取保候审手段带来困难。为了进一步明确这一问题,经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推行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中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

Tags: 法律知识 劳动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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