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别人卖淫的犯罪,指采取暴力或者使用以暴力相威胁或其他方法,违背别人意志,迫使别人卖淫的行为。包含直接用打骂、侮辱、捆绑等强制的暴力方法,也包含用其他非暴力的逼迫方法,如以揭发别人隐私或者以可能使别人某种利害关系遭受损失相威胁,或者通过某种行为,使别人陷入绝境,在别无出路的状况下,违背我们的意愿从事卖淫。无论采取哪一种强迫方法,都构成刑法规定的强迫别人卖淫罪。被强迫去卖淫的人,既包含妇女,也包含男士。强迫的对象包含没卖淫习性的人,及过去有过卖淫行为但已经改过不想卖淫的人
帮助组织别人卖淫罪,指为组织别人卖淫的行为提供帮助的行为。
如为组织卖淫的人充当保镖或是进行联络等。很多有组织的卖淫犯罪活动,犯罪分子多是分工明确,互合适合。有探寻被害对象的,有门店经营坐阵当老鸨的,有负责联系找嫖客的,还有些负责充当打手看管卖淫职员或者负责看门望风的。
国内刑法对有以下五种情节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别人卖淫,情节紧急的。如组织卖淫的人数、次数多的等。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别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导致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紧急后果的。
刑法规定,对帮助组织卖淫活动的职员,可以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假如情节紧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判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