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刑法》规定、规定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第一款的讲解》对挪用公款罪做如下的理解: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员工借助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越3个月未还的行为。
1、本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有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的所有权的部分权能。
2.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员工借助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越3个月未还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需要是国家员工,其范围由刑法规定确定。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违反有关规定挪用,有意的内容是将公款挪作他用而不是非法占有。
2、挪用公款罪的处置
依据《刑法》规定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紧急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缘由在一审宣判前不可以退还的。
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