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条约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将来合同责任的条约,通常情况下确认免责条约的效力只须经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免责条约,不违及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是承认免责条约的效力的。那样什么情形下合同中免责条约无效呢?本文为大伙整理了有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知道。
1、合同中免责条约无效的有什么情形
《民法典》(起实行)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约无效:
具备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提供格式条约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他们责任、限制他们主要权利;
提供格式条约一方排除他们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约无效:
导致他们人身损害的;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他们财产损失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推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推行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不真实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置。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该强制性规定不致使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别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1、格式合同免责条约未向他们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
格式条约的提供者出于保护其身利益的目的,而设立一些免除自己责任的条约,签约时既不向他们当事人提醒,也不向他们当事人作出任何说明,导致他们当事人要么懵懂签约,要么被迫同意其条约,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需要提供格式条约一方在与他们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提醒合同中所约定的关于免除自己责任的有关条约,并对此条约的本义作出详细说明,在得到他们当事人的认同后方能生效。故意不提醒注意或作出说明的,则此条约无效。
2、导致他们人身伤害的条约无效。
对于人身的健康安全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从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假如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每人身伤害的责任,那样就无异于放纵当事人借助合同这种形式合法地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进行摧残,并且在实践中,这种免责条约也是与另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违背的。
3、因故意、重大过失致别人财产损失的免责条约无效。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别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不可以事先约定免除。该项规定系由过错程度控制免责条约的效力。从过错程度看,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别人财产损失的责任是不是允许被事先特约免除,与国家对违法行为否定性评价机制有关,无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别人财产损失是触及了社会一般道德范畴,还是是违法范围,均应遭受否定性的评价,是国家、社会所抑制的范畴。当然对于因一般轻微过失而导致的损害,虽同样应遭到否定性评价,但因其对社会秩序、社会以公共利益触及不大、影响甚微,因而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调。司法实践中对一般轻微过失的损害的态度是: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予以支持;受害方想免除侵害方责任的,予以尊重。然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产生的责任,没任何可免除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