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司法讲解对经济帮助、损害赔偿、一同财产与子女抚养费均作出明确规定。法院处置同居或离婚纠纷,均有法可依。当事人对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作出的裁定和判决,总是心甘情愿折服,无意争辩。1、在经济帮助方面。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适合帮助。”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一方是不是应给予另一方经济帮助与帮助多少,法院可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和具体案情作出判决。2、在损害赔偿方面。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例情形之一,致使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与别人同居的推行家庭暴力的虐待、丢弃家庭成员的”。同时,婚姻法及其讲解明确规定了请求赔偿主体为无过错方、赔偿主体为无过错方的配偶,赔偿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赔偿范围包含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与请求赔偿情形和提起赔偿的期间等。从这类规定可以看出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的损害赔偿是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是双方之间的民事侵权之债。
3、在夫妻一同财产方面。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对双方在解除同居或婚姻关系时,怎么样处置一同财产均作了明确规定。4、在子女抚养费方面。抚养子女是男女双方应尽的法概念务。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爸爸妈妈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爸爸妈妈离婚而消除。…….离结婚以后,爸爸妈妈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规定:“离结婚以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成本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