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劳动是孕妇忌讳从事的劳动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用人单位不能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下列劳动:
1、作业场合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合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越国家卫生指标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合放射性物质超越《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的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与拖拉机驾驶等;
5、工作中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6、《高处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7、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大概直接或间接致使流产的作业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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