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义破坏监管秩序罪(刑法第315条),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法定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的,情节紧急的行为。2、犯罪构成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体,就是国内劳改机关的监押管理秩序。详言之,破坏监管秩序罪的客体要件,就是国内劳改机关在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则的调节下,形成的监押、管理犯人的一种正常的社会状况。监管秩序是社会秩序的一种,是社会秩序在劳改机关这个特殊场合的特殊表现。其一,监管秩序是劳改机关、劳改机关的干警和劳改机关中服刑的罪犯相互间形成的惩罚与被惩罚、强制与被强制、改造与被改造的活动状况。其二,监管秩序是在国家有关劳动改造的法律、法规、规章与每个劳动机关的纪律、规范等行为规则、规范的调节下形成的。监管秩序是罪犯遵守监狱等的规章纪律,服从管理,履行改造义务的行为,其三,监管秩序具备明确的目的性。任何社会秩序的打造,都是为了达成肯定自的,打造监管秩序的目的,就宏观而言,是为了维护肯定的阶级统治,从其直接目的看,则是国家要借助这一秩序的打造,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犯罪,达成本法所确立的刑罚的功能。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对劳改机关以至整体司法机制的害处,实质上是对全体社会的害处。但这里大家讲的对社会的害处,是指此外该种行为恶劣的社会干扰。第一,破坏监管秩序行为导致社会成员对司法机关的不信赖感。一般群众的观念,一直认为监狱是暴力强制机关,罪犯在其中应老老实实同意惩罚,实行改造,一且闻听狱中出现违法风险行为,则难免觉得监管者无能,而当出现罪犯在狱中遭到不法侵犯时,更易产生对监管机关及其员工的误解。同时,因为破坏监管秩序行为致使刑罚的惩罚性得不到应有些体现,则群众也易形成对犯罪追究判处了也无实质用途的认识,从而丧失对整个司法机关的信心。第二,破坏监管秩序行为导致社会公众常见的不安全感。罪犯以有罪之身,在暴力机关的严格控制下尚敢妄作胡为,表明其人身危险性很大,其风险行为足以给广大群众导致常见的心理威胁。由于,狱中尚敢这样,如放之社会,其猖狂将很难想象,这种现象将会导致群众安全感的失落。维护监管秩序具备极其要紧的意义。优良的监管秩序,是劳改机关有效地行使对犯人管理改造的保障,是促进犯人认罪服法、改过自新的保障,也是从整体上提升劳改机关对犯人改造水平的保障。在国内,现在承担实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犯人的劳改机关有五种:监狱。即实行最严格管理,关押改造不适合从事监外活动的重大刑事犯的劳改场合。劳动改造管教队。简称劳改队。即监管适合在监外劳动的刑事犯的劳改场合。主要收押被判处有期徒刑而刑期在一年以上不是监狱收押范围的罪犯。少年犯管教所。即监管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少年罪犯的劳改场合。看守所。看守所主如果羁押未决犯的场合。但它亦可监管被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便送往劳动改造管教队实行的罪犯。故而看守所亦属劳改机关之一。拘役所。即监管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的劳改场合。上述劳改机关,关押犯人有多有少,但无论单位规模的大小,都需要一个好的监管秩序。维护这种好的秩序,一方面需要广大劳改干警严格执法,严格周密地做好管理;其次,还需要借助刑罚来惩罚那些紧急风险监管秩序的犯罪活动。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法定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紧急的行为。1、破坏监管秩序罪的时间,是指罪犯被劳改机关监管的期间。监管期间是法按期间,就是说,罪犯被监管的时间,需要有合法的依据。只有在被合法监管的时间内,被监管者才大概构本钱罪。假如劳改机关违反法律规定,对不应收押的而予以收押,对应当释放的而不准时释放,这种错误羁押的时间,不是本罪的犯罪时间,换言之,在被违法羁押的时间内,被羁押者一般不构成妨害监管秩序罪。但这只限于被违法关押者推行个体性的妨害监管秩序行为,如拒绝劳动、不服管教、绝食等,由于行为人本系被错押,并无被强制劳动,被强制管教的义务,推行这类行为的自然不适合治罪。但假如被错押人推行教唆、领导、组织别人妨害监管秩序行为的,则亦应以本罪论处。2、破坏监管秩序罪的地址,是指罪犯在劳改机关监控下服刑的任何场合。这里讲的监控,是指监禁控制,即劳动机关对罪犯的剥夺人身自由性质的控制管理。一般情况下,本罪的犯罪地址,限于监狱、劳改队、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和看守所等劳改机关。但犯人在下述几种特殊场合推行破坏监押管理活动的,也构本钱罪。外出劳动作业场合。一些劳改队常常有外出劳动任务,譬如外出修路、工程建筑等,犯人外出劳动时,仍处于实质上的被剥夺人身自由的状况中,遭到劳改机关的严格控制管理。在这类场合推行破坏监管改造行为的,也可以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在监押移送途中。主如果劳改机关大规模地集体遣送一些犯人到特定的劳改场合,如将中国大陆的劳改犯集体遣送到新疆、甘肃等地,在遣送途中,也存在监禁管理问题,也需要好的监管秩序。被押解的犯人假如不服从管理,推行破坏活动的,也可以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犯人在其他临时监管场合也可以构本钱罪。如劳改机关组织犯人集体外出参观学习的场合等。罪犯在非监管的时间和场合推行风险行为,不可以构本钱罪。如个别犯人借助回家探亲、外出办事、监外就诊等机会,推行风险行为,因为其推行风险行为的时间和地址不是在劳改机关的有效监控下,一般地讲构不成对监管秩序的损害,也不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3、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表现为:殴打监管职员。所谓殴打,是指对监管职员推行拳打脚踢等轻微的暴力,其意在导致监管职员的肉体痛苦,一般不会导致被殴打者身体组织完整及身体器官功能的破坏。即便导致破坏,也只限于轻伤的范围。假如致人重伤甚或死亡的,则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论处。所谓监管职员,则是指在监狱、未成年犯管教年、劳动改造队、看守所、拘役所等监管场合依法对罪犯实行监督、管教的员工。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所谓组织,是指借助诸如劝说、利诱、蛊惑、勾引、威胁、挑拨等方法召集、纠合别人一块去推行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至于组织者本身是不是推行破坏行为的实行行为与被组织者是不是推行了破坏行为,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被监管人,在这里不只指罪犯,也包含与组织者在同一监管场合的所有被监管职员,如看守所中被依法关押、监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除此之外,还应注意的是,这样的情况的被监管人推行的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不只指本罪行为的4种行为,而且还包含监狱法第58条规定的其他诸如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以自伤、自残方法逃避劳动的;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流程或者有意破坏生产工具的等等行为。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所谓聚众,是指聚集、纠合3人以上。所谓闹事,是指哄闹、制造事端,如围攻监管职员;煽动别人绝食、罢工、要挟干警表示抗议;不听从监管职员依法管教;随便寻衅滋事:等等。本种行为只有组织者才能构成。被组织者假如推行破坏监管秩序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应当依其他行为方法而认定构本钱罪。殴打、体罚或者指使别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职员。所谓体罚,是指采取罚跪、罚站、罚冻、罚饿、罚晒、不许睡觉等办法给被体罚人导致肉体痛苦。所谓别人,是指除罪犯以外的别的人员,包含被依法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的被监管职员。被殴打、体罚者,则既能够是已决罪犯,也可以是未决罪犯如一同在看守所的被拘留、逮捕的职员等。4、破坏监管秩序行为,只有在情节紧急时,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紧急,一般指多次殴打监管职员或者为抗拒改造而殴打监管职员或者殴打监管职员致伤的:多次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或者组织的非常多人或者打造了较严密组织形式破坏监管秩序的;多次聚众闹事扰乱监管秩序或者聚众绝食影响恶劣或者聚众冲击办公场合毁坏财物的;多次殴打、体罚或者指使别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或者致人伤害的;兼有本条所述的多种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或者成为"牢狱霸"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也就是说,构成该罪的主体,势必是具备特定身份的自然人,即被依法判处刑罚,并被强制在劳改机关服刑的罪犯。该罪的主体拥有两个条件;第一,犯有罪行;第二,经司法机关判决或决定而被收押在劳改机关。这是区别该罪主体和非该罪主体的基本标准。通常情况下,该罪主体包含巳让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以上刑罚而在监狱、劳改队、少年犯管教所、看守所服刑的罪犯。非在押犯虽然不可以单独成为本罪的主体,但,非在押犯人与在押犯人相勾结,教唆、组织、策划、帮助在押犯人推行妨害监管秩序行为的,可以构本钱罪的共犯。下列状况不是本罪主体:其一,因受行政处置而被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在国内,被适用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置的人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被行政拘留的人。指因推行轻微的害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被公安机关作拘留处罚的人。这种类型的人是被公安机关作短期剥夺人身自由处罚,而且一般也是在看守所实行,但因为其不是罪犯,而且剥夺自由期限极短,按规定收押期间与刑事犯要分管分押。一般极少出现紧急风险看守所秩序的状况,故而不是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二是被劳动教养的人。劳动教养是司法行政机关对具备多次违法行为,但又不够刑事责任的人所作的一种行政处置,它不具备刑罚的性质。一般觉得,劳动教养只不过限制一定量的人身自由,而不是剥夺人身自由,实行的基本方针是教育感化为主,惩罚的成份非常小,实行的场合是各地大中城市设立的劳教所,而不是劳改机关。因而劳教职员不可以成为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三是被判处刑罚但未收监实行的罪犯。在被认定有罪并判处刑罚的犯人中,有一部分系判处非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另一部分虽被判处自由刑,但因种种缘由未被劳改机关收押。这部分犯人因不在劳改机关的监押控制下,故而也不可以成为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这种类型的人有如下几种:"一是被判处管制、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二是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的人;三是被假释的罪犯;四是因生病保外就诊或因其他缘由监外实行的罪犯。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需要具备抗拒改造的犯罪意图,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本钱罪。行为人明知我们的行为是风险劳改机关监管秩序的行为,而故意推行该行为以追求对监管秩序之风险的心理状况。犯罪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些是为了发泄对司法机关的不满情绪,有些是为了满思某种私欲,有些则是为了达到一些非法的需要。但不管出于什么动机,一般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3、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4、法条及司法讲解[刑法条文]第三百一十五条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紧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殴打监管职员的;(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别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东方律师网 > 律师入门 >
- 上一篇:
- 下一篇:
猜你喜欢
- 08-13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 08-12 什么是非法持有毒品罪?怎么样量刑?
- 08-06 近亲属担任辩护人,能否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
- 08-01 将别人的遗忘物、埋藏物据为己有些行为是不
- 07-30 2024敲诈勒索罪要判多少年
- 07-27 容留别人吸毒罪及其犯罪构成是什么?
- 07-22 职务犯罪构成要件有什么
- 热点排行
- 热门推荐
- 热门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