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义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刑法第296条),是指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根据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址、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紧急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2、犯罪构成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宪法规定集会、游行、示威是国内公民的一项要紧的政治权利,国家依法保障公民对这类权利的行使,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1989年l0月3l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国内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l992年6月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推行条例》,从而使公民集会、游行、示威有法可依,在法制轨道上运作,既保证了公民民主自由权利的达成,又保证了对滥用公民自由权利的限制,维护了国家的安定团结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依据《集会游行示威法》及其推行条例的规定,集会,是指集于露天公共场合,发表建议、表达意愿的活动。游行,是指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合列队行进、表达一同意愿的活动。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合,或者在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法,表达需要,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一同意愿的活动。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一同之处是它们都是自由表达意愿,而区别,则是表达意愿的程度、方法和办法有的差异,因为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权利的行使,多发生在公共道路或露天公共场合,参加或观看的非常多人,情绪感染性强,对社会干扰较,所以公民在行使这类自由权利时,只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又注意不能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由和权利。《集会游行示威法》第29条规定:未根据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根据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址、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紧急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负责职员根据刑法第158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法于本条将之明确化。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未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根据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址、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紧急破坏社会秩序。本罪属选择性罪名,非法集会的,构成非法集会罪;非法游行的,构成非法游行罪:非法示威的,构成非法示威罪。1、非法举行依据《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本条的规定,非法举行是指下述三种表现方法:未根据法律规定申请而举行。这里的法律即指《集会游行示威法》。该法规定对集会、游行、示威实行申请许可原则。这项原则要紧内容之一就是需要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申明理由,不经申请而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即为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需要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一同上一级公安机关。下列活动不需申请:国家举行或者依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根据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需要有负责人。需要申请的游行、集会、示威,其负责人需要在举行日期的5近日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的目的、方法、标语、口号、人数、汽车数、用音响设施的类型与数目、起止时间、地址、路线和负责人的名字、职业和住址。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2近日,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公告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公告的,视为许可。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需要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可以公告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5日。申请未获许可而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申请许可原则需要公安机关对申请进行审察,经过公安机关许可后方可举行。虽申请而未获得公安机关的许可举行的,也是非法。这里的"未获许可"是什么原因可能在于多方面,有些是基于申请事情为法所禁止从而不被许可。《集会游行示威法》第12条规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风险国家统1、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煽动民族分裂的;有充分依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风险公共安全或者紧急破坏社会秩序的。未根据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址、路线进行。这里的主管机关,是指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一同上一级公安机关,具体而言,游行、示威路线在同一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区域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由该市公安局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公安处主管;在同一省、自治区行政地区内经过两个以上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区域的,由所在省、自治区公安厅主管;经过两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公安部主管或者由公安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主管。这里的“起止时间”,依据《集会游行示威法》之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起止时间除经过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的以外,限于早六时至晚十时。就集会、游行、示威的地址而言,下列场合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不能迸人主管机关为保持秩序而临时设置的警戒线以内: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视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馆领馆等单位所在地。未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下列场合周围距离十米至三百米内,不能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全国人大常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在地;国宾下榻处;要紧军事设施;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违反上述规定即为"非法举行"。就路线而言,假如游行队伍行进中遇有前面路段临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交通事故及其他治安灾害事故,或者游行队伍间、游行队伍与围观群众间发生紧急冲突和混乱,与忽然发生其他不时预料的状况,导致游行队伍不可以根据许可路线进行,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临时决定改变游行队伍进行路线。主管机关觉得根据申请的时间、地址、路线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将对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导致严重干扰的,在决定许可时或者决定许可后,可以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址、路线,并准时公告其负责人。行为人不遵守上述规定的,不根据人民警察临时改变后的行进路线进行游行活动的,视为"未根据主管机关许可的路线进行"。2、拒不服从解散命令就是指对违反许可规定进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依法发出解散命令,拒不服从命令仍予以进行的情形,这是构本钱罪的一个要紧的客观特点。行为人虽推行上述违法行为,但在主管机关依法作出解散命令后,行为人听从解散命令,服从管理的,不构本钱罪。集会、游行、示威应当根据许可的目的、方法、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址、路线及其他事情进行。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未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未根据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法、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址、路线进行的;在进行中出现风险公共安全或者紧急破坏社会秩序状况的。有上述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方法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职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即予以拘留。作出解散命令的主体应是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而非其他任何公民。解散命令,即指使参与集会、游行、示威的人离开及分散的命令。既能够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既能够有关职员直接传达,也可以通过别人告知,但解散命令应为合法,需要对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职员发出并能为他们所认识、了解。假如行为人因未接到解散命令的公告没解散的,不构成拒不解散,所谓不解散,即指不离开、不分散,譬如行为人已接到解散命令后,仍聚集众人原地不动,或虽然离开原地址,但仍然不散去。假如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人群的一部分已经解散,但其余的人未解散的,则负责职员和直接责任职员仍应负拒不服从解散命令的罪责。另外,解散须出于行为人的自由意思,意味着主动地脱离集会、游行、示威的状况,假如行为人被强制力驱散或者为防止逮捕而逃跑的,不可以觉得是解散。拒不服从解散命令的行为方法,多表现为暴力、威胁方法。行为人若以暴力或威胁方法对正在实行解散命令的有关职员进行阻挠的,足以表明行为人对待解散命令的对抗性及紧急程度,已构成拒不服从解散命令的行为,但并不以此为限。3、紧急破坏社会秩序构本钱罪,不只需要行为人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且拒不服从解散命令,还需要行为导致社会秩序紧急破坏的结果。并发生紧急破坏社会秩序的害处结果的,不以本罪论处。所谓紧急破坏社会秩序,是指导致社会秩序、交通秩序混乱,导致生产、工作、生活和教学、科研没办法正常进行,譬如导致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没办法正常进行,导致工厂、企业生产停工,导致交通瘫痪;或者导致恶劣的政治影响,等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举行集会、游行、示厉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职员才能成为本罪主体。所谓负责人,是指《集会游行示威法》中所规定的提交申请书并在申请书中载明的负责人。所谓直接责任职员,是指负责人以外的策划、组织、指挥集会、游行、示威的人;不服从负责人或者现场组织者的指挥,自行其是,因而直接紧急破坏社会秩序的人,不是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职员,不可以构本钱罪。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本钱罪。3、认定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合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三罪都是聚众性犯罪,且本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合秩序、秩序罪都以妨碍公务的实行为一同特点,但后二罪是刑法意义上的聚众犯罪,一般具备人数不确定性、随时可增可减的特点,而本罪因为其行为性质决定了聚众人数一般具备确定性,另外主要不同在于:1、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集会、游行、示威的管理规范;后二罪侵犯的客体分别是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秩序和公共场合秩序、交通秩序。2、本罪虽然在客观上扰乱了社会秩序,但紧急破坏社会秩序之结果发生在举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过程中,并由此决定本罪实质发生场所范围的广泛性,可能是某一个公共场合、交通线路,也会是机关、团体、单位的门前、院内,还可能没单一的地址,而是涉及若干地址场所、路线,从而既可能扰乱公共秩序,也会扰乱公共场合、交通秩序,或者二者兼有之。而后二罪不具备上述特征。本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界限两罪在客观上都扰乱了公共秩序,而且在涉及国家机关时,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一样,都扰乱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两罪有什么区别主要在于:1、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集会、游行、示威的管理规范,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2、行为方法不同。本罪行为方法既包含暴力性的,也包含非暴力性的。而后罪采取的则是"冲击"这一暴力性扰乱方法。3、两罪实质发生的场所范围不同。本罪发生的地域范围广泛,而后罪只能发生于国家机关的门前、院内,场所单一。4、处罚犯本条所规定之罪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职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5、法条及司法讲解[刑法条文]第二百九十六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根据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址、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紧急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职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有关法律]《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犯罪行为的,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根据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根据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址、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紧急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职员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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