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讲解》第3条的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两车以上相撞,各侵权人应负连带责任。此时,受害人是特指肇事汽车以外的第三人还是包含肇事汽车上的所有职员?假如交通事故一同侵权人之一是原告的亲属或有其他特殊关系的职员,原告起诉时舍弃对该侵权人的赔偿请求,人民法院是不是要追加被告?实体部分怎么样处置?
解答:受害人是指肇事汽车驾驶员以外的所有职员,包含肇事汽车上的乘客。若因交通事故一同侵权人之一是原告的亲属或有其他特殊关系的职员,原告在起诉时未将该侵权人列为一同被告,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讲解》第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为一同被告。若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舍弃对该侵权人的诉讼请求,则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讲解》第5条的规定处置。若原告在起诉状中明确表示舍弃对该侵权人的赔偿请求,则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将舍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舍弃诉讼请求的状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