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是不是都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法庭定案、判决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都需要以事实为依据。证人证言是证人对与案件有关的状况的说明、陈述,可以揭示案件的真实状况,但并非说所有些证人证言都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由于,有些证人证言可能反映的只不过案件的表面现象而不是本质,如证人讲那天晚上从被害人家逃出的凶手仿佛是张三,事实上凶手是像张三的另一个人;还有些证人出于种种缘由,故意歪曲事实,作不真实的陈述证明。这类证人证言就不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不然就或许会冤枉好人或者是放任了坏人。只有那些反映案件真实状况的证人证言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依据法律的规定,具体讲,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证人证言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无论是公诉人、被害人一方提出的证人还是被告人、辩护人一方提出的证人所作的证言,在法庭上都要当庭经过双方的讯问和对质、证明,双方都可以对证言的具体内容与有关状况提出问题,对证言中虚假或者存在疑问的地方提出问题和反驳建议。如此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证人证言的全方位性、真实客观性。
2.证人证言要作为定案的依据,应当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进行综合的比较、印证,以确定其是不是反映案件的实质状况。各方证人的证言和不一样的证人的证言会有不同、甚至是相互矛盾之处,法庭需要要辨别、比较,去伪存真,而不可以只听一面之辞。
3.证人证言要经过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法庭对于证人证言反映的状况是不是确实还要经过调查,运用调查、询问、技术鉴别等方法,综合剖析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别结论等其他证据,排除其中的疑点,最后确定证人证言的真实可信性。
证人证言对于法庭断案有直接的影响,法庭应当认真查证是不是符合以上条件,以确保证人证言的客观真实性,这也是为了准确、准时打击犯罪,做到既不放过一个罪犯,也不冤枉一个无罪的人。证人应当如实作证,说明真实状况,法庭对于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证人,可以予以警告,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