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上的免责事由可分为两大类,即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
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无需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即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约。
1、不可抗力。据国内法律的规定,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可以预见、不可以防止并不可以克服的客观状况。其构成要件包含:
不可以预见,即当事人没办法了解事件是不是发生、何时何地发生、发生的状况怎么样,对此应以普通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
不可以防止,即无论当事人采取什么手段,或即便尽了最大努力,都不可以预防或防止事件的发生;
不可以克服,即以当事人自己的能力和条件没办法战胜这种客观力量;
客观状况,即外在于人的行为的客观现象。
不可抗力主要包含以下几种情形:
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在不可抗力的适用上,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合同中是不是约定不可抗力条约,不影响直接援使用方法律规定;
不可抗力条约是法定免责条约,约定不可抗力条约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使用方法律规定倡导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约;
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约具备强制性,当事人不能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以外。因不可抗力不可以履行合同的,依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但有以下例外:
资金债务的迟延责任不能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备免责效力。
2、免责条约,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以后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约,其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即约定免责事由。对此,民法典未作一般性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免责条约不可以排除当事人的基本义务,也不可以排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