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开除、除名、辞退、离职、自动辞职
开除是对犯了错误误职工作出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分形式,它适用于紧急违法乱纪的职工。
除名是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置方法。它不是行政处分,是指职工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越肯定期间,单位依法从职工名册中除掉其名字。除名的条件是:(1)职工常常旷工没正当理由;(2)经批评教育无效;(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越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越30天。在计算连续旷工时间时,可以把旷工期间的节假日、休息日的天数扣除后计算。在累计旷工时间时,应按自然年度进行计算。除名没处置时限规定。
辞退分两种状况,一是违纪辞退,二是正常辞退。违纪辞退在国内现在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对紧急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紧急错误,但不够开除、除名条件,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决定解除其工作从而终止劳动关系的规范。辞退不是行政处分,是一种行政处置,没处置时限的规定。违纪辞退的条件是:(1)职工犯有规定的违纪或错误行为;(2)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3)尚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
正常辞退是指用人单位依据生产经营情况和富余职工的状况,根据有关规定与职工结束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比如根据《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就是正常辞退职工的状况。
离职是指职工依据劳动法规或劳动合同的规定,提出辞去工作从而解除劳动关系。离职一般有两种状况,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薪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二是依据职工我们的选择,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公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自动辞职是指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手续,擅自出走离岗,或者解除手续没办理完毕而离开单位。自动辞职的职工需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擅自录用自动辞职的职工的用人单位,对原用人单位导致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依据有关停薪留职的文件规定,假如职工需要停薪留职,但未经用人单位批准而擅自辞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内既未需要回外贸原单位工作,又没有办理离职手续的,用人单位有权按自动辞职处置。按自动辞职处置是用人单位的行为。为此,因按自动辞职处置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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