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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保险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的误区

www.che228.com 2024-08-11 法律综合

现在,国内保险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仍有很多认知误区,深度考虑保险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是十分必要的。

保险作为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要紧组成部分,对于保障社会平稳有序运行,发挥着举足轻重有哪些用途。保险公司要充分发挥金融杠杆用途,通过有效途径合理运作已收保费,满足投保人、被保险人转移风险的需要。

认知的误区

目前,国内保险企业进步还不够充分,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做的还不够,对履行社会责任还存在一些认知误区。

误区之一,觉得信息共享会减少企业竞争优势。在保险实践中,小型保险企业在产品研发、数据剖析、费率测算等方面,没办法与国有大型企业抗衡,传统商品数据的严密封锁,使得市场上小公司盲目效仿大企业的行为数见不鲜。在大公司费率的基础上浮动百分点,成为了小公司存活的方法,保险市场商品结构同质现象愈发紧急。

误区之二,觉得社会责任等同于慈善活动。在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上,有些保险公司片面强调形式上的内容,如将社会责任履行理解为捐赠保险等慈善行为,而忽视企业社会责任的本质问题。保险的基本原理是将众人缴纳的保费汇集而成“互助基金”,当其中部分人发生保险事故时,动用部分基金来帮助这类人。互助基金具备准公共物品的特质,保险公司免费赠送给别的人的这部分保险商品所保障的风险,恰为保险合同中的不可保风险,这无疑破坏了打造在大数法则基础上的承保原则,影响了保险基金的安全性。

误区之三,觉得承担社会责任会增加企业本钱。不少保险企业将社会责任的履行和企业的进步割裂来看,盲目地追求短期经济效益。在短期内,保险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确会增加肯定的本钱;但从长期来看,保险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增强了买家的风险管理意识,提升了保险推广队伍的业务素质,改变了保险经营的行业形象,带来了品牌效应。

误区之四,觉得保费收入的绝对增量决定了企业的实力。保费是保险人为向投保人承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出现损失后,给予补偿或给付而向投保人收取的成本,本质是保险企业的负债。盲目地追求保费收入的增加,总是会致使劣质保险标的存在,导致核保操作不规范,很多不可保风险被承保,如此不但会干扰其他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也会带来偿付能力不足的隐患。

误区之五,觉得灾后赔偿比防灾防损更要紧。承保后的防灾防损检查和服务,是实行封控的要紧内容,也是长期以来保险业比较薄弱的环节。

培育保险企业社会责任的建议

作为保险企业,在达成自己的经济效益的同时,增加对利益有关者的关怀,非但不会减少企业的竞争优势,而且会打造企业与职员、顾客等利益有关者之间的和谐关系,为保险企业创造好的外部进步环境。在目前经济形式下,笔者觉得,要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培育保险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

第一,稳定企业自己的经营,保证持续性收益。保险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应该充分考虑其经营性质,防止盲目开发、销售投资理财型商品,小心、稳妥运用保险资金,充分顾及整个经济平稳运行,认真应付各种风险和隐患,主动预防因自己经营不当而给经济进步和大家生活带来的冲击。

第二,加大信息共享,鼓励商品革新。保险企业应当明确什么信息可以共享,什么是商业秘密需要加以保护。一方面,决不可以毫无顾忌地公开所有信息,应充分考虑是不是有泄露商业秘密的可能性;其次,也不可以把商业秘密的范围无限制地扩大,将各种信息资源一律视为机密信息保护起来。对于传统型保障商品,大型国有保险企业应将它经验数据共享,鼓励小公司在已有数据的基础上,进行二度开发、三度开发。

第三,商品回归保障,强化商品保障功能。投资理财型商品在国内的进步极为飞速,市场占有量也非常可观,但,很多投保人、被保险人是在保障性商品缺失的状况下,片面地关注了投资理财型商品的收益率,盲目地选择了该类商品。当风险事故发生时,保险的损失转嫁功能得不到非常不错的达成。保险企业应保证保险商品和服务的合理性,健全服务体系,最大限度地满足买家的保险保障需要,降低销售误导的发生,努力开发满足不同层次、不同职业、不同区域买家需要的各类财产、人身保险商品,优化商品结构,拓宽服务范围。

第四,统一基础性商品标准,便捷顾客选择。保险公司应付基本保障项目颁布统一标准的保险合同,在统一标准之上,再分别针对不一样的顾客群体,设计、开发不同层级的商品,以供买家选择。以汽车保险为例,各产险公司可以通过企业间协议,将车损险、三者险等作为基本项目打包,拟定统一的保险责任、免除责任及保险费率的保险合同,免去买家在不同保险商品之间反复比较的麻烦。在此基础上,各保险公司再推出具备其特点的保险项目,使买家在选择时,对基本保障之上的项目愈加明晰。

第五,重视防灾防损,发挥风险管理优势。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是多个方面的,捐赠只不过其中的一个小部分。保险公司在提供保险服务的同时,应积极主动地参与到顾客的风险管理过程中,如此不只可以最大程度地减轻社会财富可能导致的损失,而且能够帮助提高保险行业的整体形象,对于保险企业的经营效益也会产生积极影响。

Tags: 保险法 保险理赔 人身生命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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