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时候孙先生购买了一套45万的产品房,贷款是25万元,产权人登记的是孙先生,孙先生结婚,但未于老婆进行书面财产约定,只各自拿出一部分收入作为一同生活支付,还贷一直是孙先生一个人负担。但近期夫妻之间因感情不和要离婚,老婆说房屋是一同财产,需要享有一半的份额。孙先生觉得双方从未
把经济收入混同,房屋应属其个人财产,请问律师,法律上是怎么样界定的?
律师剖析:对于本案例,大家第一应该从法律上对夫妻共有财产作出界定。依据民法典之规定,结婚以后夫妻双方的收入包含薪资收入应当是夫妻一同财产,因此假如孙先生没办法提供有效证据来证明进行过财产约定的,那样就应当认定为夫妻一同财产。因此结婚以后孙先生用自己薪资还贷也应当认定为以夫妻一同财产还贷。
依据上海高院有关审判精神,该房子应当是孙先生的个人财产,其银行还贷应当是其个人债务,而房价的上涨基于这一基础也应当是孙先生个人所有。他老婆可以分割的只不过结结婚以后以夫妻一同财产偿还贷款数额中的一半,而不是整个房子的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