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权证是行政机关对房子权属所作的行政法上的确认,在离婚房地产分割案件中,法院一般不会改变产权,即房地产证若是登记在一方名下,法院一般会将房地产判决给房地产证上的产权人。
2.假如产权证上是夫妻双方的名字,则该房地产是完全是夫妻一同房地产,在离婚时候都应根据《婚姻法讲解》第20条的规定进行分割。
双方对夫妻一同房地产中的房子价值及归属没办法达成共识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置:
1)双方均倡导房子所有权并且赞同推广竞价获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倡导房子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子作出评估,获得房子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倡导房子所有权的,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子,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房地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建议》第12条规定:
结婚以后双方对结婚以前一方所有些房子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子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是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子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子应按夫妻一同房地产处置。
4.假如房地产在离婚时髦未获得房地产的,依据《婚姻法讲解》第21条的规定: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获得所有权或者尚未获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子存在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适合判决房子所有权的归属,应当依据实质状况判决由当事人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子获得完全所有权后,存在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给一方用,对另一方以上述方法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