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办法。数罪并罚包含附加刑的并罚吗?剥夺政治权利剩余刑期怎么样计算,本文主要整理了剥夺政治权利司法讲解,已解决你的有关问题,欢迎浏览!
厘清适用问题确保裁判标准统1、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主刑已实行完毕,在实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的是不是数罪并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5月16日作出的司法讲解规定“应当依法数罪并罚”。
但这一司法讲解是针对1979年刑法所作的,能否适用于现行刑法?怎么样计算前罪尚未实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不是适用于新罪的主刑实行期间?剥夺政治权利怎么样并罚?审判实践中对这类问题一直存有分歧。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颁布的《关于在实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怎么样处置的批复》司法讲解,将消除上述分歧,规范和统一该类案件的裁判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负责人今天在同意记者采访时给出了一个很明确的回话。
数罪并罚含主刑与附加刑并罚: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主刑已实行完毕,在实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假如所犯新罪无须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是不是数罪并罚?
该负责人透露,此次颁布的司法讲解采纳了一定建议。也就是说,在此情形下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将前罪没实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和新罪所判处的刑罚,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实行的刑罚。
这位负责人讲解说,这符合刑法有关数罪并罚和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规定的需要。附加刑未实行完毕的是刑法第七十一条中的“刑罚实行完毕以前”。除此之外,依据刑法假如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实行的规定,数罪并罚不只包含主刑之间、附加刑之间的并罚,也包含主刑与附加刑的并罚。刑法还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在徒刑实行完毕将来才能开始实行,而不可以在有期徒刑实行期间同时继续实行前罪尚未实行的剥夺政治权利。
明确剥夺政治权利剩余刑期算法:
怎么样计算前罪尚未实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这一问题是在前述数罪并罚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于在数罪并罚时,需要计算前罪尚未实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剩余刑期。
对此,司法讲解规定,前罪尚未实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实行之日起停止计算,并根据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实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继续计算。
该负责人表示,这一规定符合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实行期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实行之日起计算的规定,有益于维护剥夺政治权利的连续性,有益于维护尚未实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停止计算标准的统一性。
“假如不停止计算前罪的剥夺政治权利,就导致一审二审仅由于判决时前罪尚未实行的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不同而作出不一样的判决,显然不利于维护判决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假如将判决生效时间作为停止计算时间,则一审判决时没办法了解是不是将经过二审程序和二审宣判时间,也就没办法确定尚未实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该负责人说。
剥夺政治权利及于新罪主刑期间:
“正是由于前罪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施用于新罪的主刑实行期间,才会产生前罪尚未实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停止计算问题。”该负责人告诉记者。
此次司法讲解明确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及于新罪主刑实行期间。对此,这位负责人讲解说,这一规定符合刑法有关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规定精神。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实行期间。被告人所犯新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与前罪尚未实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数罪并罚后,仍有主刑和附加刑,这两者仍是主刑和附加刑的关系,数罪并罚条件下一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可与于并罚后决定实行的主刑实行期间。
这条规定也符合刑法第七十一条对犯新罪的被告人从重处罚的数罪并罚精神。因为罪犯在服刑期间不思悔改、再犯新罪,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大,与没再犯新罪的相比,理应事实上延长剥夺政治权利的时间,遭到更严厉惩罚。
剥夺政治权利并罚采取限制加重:
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主刑已实行完毕,在实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假如所犯新罪也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两个以上剥夺政治权利应当怎么样并罚?
该负责人说,假如数罪中有一个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因其剥夺政治权利已达到该刑种法定最高限度,应采取吸收原则,只实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此,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没异议。但,对剥夺政治权利均为肯定期限的,是采取限制加重办法,还是采取相加办法,存在不认可见。
司法讲解规定,对剥夺政治权利均为有期限的,采取限制加重的办法。这位负责人说,这么规定的原因是,刑法第六十九条第1款对主刑并罚的限制加重办法可以参考,以防止使用吸收原则畸轻、并科原则畸重的弊病。
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1986年十月20日在《关于数罪中有判处两个以上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的应怎么样并罚问题的电话回话》中指出:如数罪中有两罪以上都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按限制加重的办法,其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只能在1年以上5年以下决定应实行的刑期,不可以超越5年。尽管它是依据1979年刑法有关规定作出的,但刑法修订后有关条文实质内容没变化,仍可参照实行。
“因为刑法第五十七条第2款对死刑缓期实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规定为3年以上10年以下,在此情形下并罚时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可能超越5年,此次颁布的司法讲解还补充了根据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有关内容。”该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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