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是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的规定,依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所判处的一种经济制裁刑罚方法,也就是说,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判处罚金的权力,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行使。那样没钱缴纳罚金如何处置?详细情况请看本文介绍。
罚金是刑法规定的附加刑的一种,是财产刑,既能够与各种主刑并用,也可以单独用,人民法院判处罚金后,自判决生效起,就涉及到罚金刑的实行,即罚金的缴纳,这也是事关法律的尊严和罚金刑能否得到切实实行的要紧问题。人民法院在判处罚金时,应当同时规定缴纳的期限,并明确是一次缴纳还是分期缴纳,以便于实行。通常来讲,假如罚金数额不多,或者罚金数额虽然较多,但缴纳不困难的,可以限时一次缴纳;罚金数额较多,依据犯罪分子的实质状况,确实无力一次缴纳的,可以限定时间分期缴纳。至于缴纳的期限准时间的长短,可以参考犯罪分子的经济情况和缴纳的可能性来确定。
判处的罚金刑,在规定的期限内没缴纳或者缴纳没完毕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缴纳。强制缴纳的办法主要包含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拍卖犯罪分子的财产,冻结存款,扣留、收缴薪资或者其他收入等方法,迫使犯罪分子缴纳罚金。当然,强制缴纳主要针对实质有缴纳能力而不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使用。而且,假如采取强制缴纳的办法仍不可以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实行人有可以实行的财产时,应当随时追缴,上缴国库。
在犯罪分子遭到不可以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如失火、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或者犯罪分子及其家属重病、伤残等,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酌情降低罚金或者免除罚金。
国内《刑法》第53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可以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实行人有可以实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假如因为遭遇不可以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降低或者免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的规定,《刑法》第53条规定的“因为遭遇不可以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主如果指因遭受失火、水灾、地震等灾祸而丧失财产;罪犯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抚养的近亲属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额医药费等,确实无财产可供实行的情形。
综上,无力缴纳罚金,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以分期缴纳,却有困难的,可以酌情降低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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