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失效,也可以称为要约的消灭或者要约的终止,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要约人不再承担同意承诺的义务,受要约人亦不再享有通过承诺使合同得以成立的权利。那样在那种情况下要约没约束力呢?那种情况下要约失效呢?律图记者针对这个问题,整理了要约失效的有关法律规定,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知道。
依据《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对要约的拒绝。
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后,公告要约人不认可与之签订合同,则拒绝了要约。在 拒绝要约的公告到达要约人时,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假如受要约人的回复没作出承诺,但提出了一些条件,经过要约人的回复在规按期限内仍不作回话,可以视为拒绝要约。如:甲收到了乙发出的要约,其中规定该要约两周内是不可撤销的。甲通过邮件回复提出了部分不一样的条件,对此乙不予同意。尽管离期限届满还有几天时间,但甲可能不再承诺原来的要约,由于通过发出反要约,甲事实上默示地拒绝了原来的要约。此时,要约失效。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在符合撤销条件时,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被撤销的要约是一个已经生效的要约,被撤回的要约是尚未生效的要约,因此撤销发生要约失效的问题,撤回不发生要约失效的问题。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要约期限届满而未获得承诺,受要约人以沉默的方法表示拒绝,即受要约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以回话,此时要约效力终止,不可以自动延伸。具体来讲,使用口头方法发出的要约,受要约人没立即承诺,要约的效力即终止;假如要约使用书面方法,要约人规定了承诺期限的,受要约人没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承诺,要约的效力即终止。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说明受要约人提出了新要约,新要约意味着对原要约的拒绝,使要约失去效力。双方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发生变化,原受要约人成为要约人,原要约人成为受要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