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对所用的房子进行改、扩建或增添附属物,而与出租人发生的争议主要有收回房子、经济补偿和产权争议。对此,应不同不同状况进行处置。(1)承租人不能擅自拆改房子结构。假如承租人未经出租人赞同擅自对房子进行改、扩建或增添附属物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子。擅自改建、扩建或增添附属物的成本,房主原则上不予补偿,承租人应将增添的附属物拆走,拆除时给原房导致损害的,应给产权人赔偿损失。不可以拆除的,经双方协商,房主可折价补偿适当的成本。(2)承租人征得出租人赞同对房子进行改、扩建或增添附属物的,假如双方对财产有约定的,应按约定处置;没约定的,房子产权仍属出租人所有,对改建、扩建或增添附属物的成本,由出租人折价偿付。
(3)无论是不是经出租人赞同,承租人对房子进行改建、扩建或增添附属物的行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属违章搭建的,都应拆除。因此导致的损失,如是经房主赞同搭建的,应由双方按过错大小分担;如未经房主赞同的,由承租人自己承担,并应赔偿房主因此导致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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