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步骤
1、起诉原告向法院起诉,应递交起诉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根据被告人数递交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同时填写诉状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法院,一份原告留存。原告在递交起诉状时,为公民(自然人)的应附交个人身份证明;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的应提供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明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被告为法人的应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被告为公民(自然人)的应提供其户籍证明。
2、立案法院同意当事人递交诉状后,应在诉状清单上签名。经审察,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即立案,同时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公告书、当事人法律文书送达确认书、诉讼需知、调解需知与缴纳诉讼成本公告。
3、排期经法院审察决定立案的,当即进行排期。排期包含确定开庭日期、时间、法庭和审判长,并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
4、缴纳诉讼成本当事人收到法院开出的缴纳诉讼成本公告起7日内可至法院指定的银行缴纳诉讼成本。付款方法以现金、本票方法付款的,由银行直接开出《诉讼费预缴专用凭证》(受理回单);以支票、汇票方法付款的,当事人凭银行出具的对号单三天后到出货银行凭单领取银行出具的《诉讼费预缴专用凭证》(受理回单)。支票收款人是出票人的,需要背书,盖出票人银行留存印鉴;支票收款人是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不需要盖背书章;以贷记凭证(本市)、电汇(外埠)方法付款的,汇款时,应注明立案法院出具的诉讼成本缴纳公告单编号、案号,若代单位或个人交款,应注明代单位或个人付款。农行收款后开出《诉讼费预缴专用凭证》(受理回单)。
5、法院开票当事人凭银行出具的《诉讼费预缴专用凭证》(受理回单)即时向法院调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
2、民事诉讼审理期限的一般规定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状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2、适用浅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30日;有特殊状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需要在选举近日审结。
4、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5日。
5、审理涉外民事案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
6、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参照涉外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办理。
7、裁定再审的民事案件,按第一审审理期限的规定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