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居民同港澳台居民在中国大陆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其确定的机关(一般是地级市的民政部门)。男女双方应当一同到中国大陆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有权受理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大陆居民应当向登记机关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与与他们当事人没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应当向登记机关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香港、澳门居民为来往中国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居民为来往国内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游证件)、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与与他们当事人没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登记机关对需要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察并询问有关状况,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自获得结婚证之日,双方当事人缔结婚姻关系。
2、涉港澳台婚姻离婚登记程序
中国大陆居民同港澳台居民在中国大陆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其确定的机关(一般是地级市的民政部门)。男女双方应当一同到中国大陆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有权受理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大陆居民一方应当向登记机关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一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一方应当向登记机关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香港、澳门居民为来往中国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居民为来往国内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游证件)、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一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登记机关对需要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察并询问有关状况后,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置建议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双方离婚证。自获得离婚证之日起,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解除。
3、涉港澳台婚姻离婚诉讼管辖程序
涉港澳台离婚诉讼案件不是涉外案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参考《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需要离婚。根据《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涉港澳台离婚案件多数由被告或原告住所地(或者常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受理。以下处置涉及港澳台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规定应当给予注意:
(一)、双方原在中国大陆结婚,现一方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另一方居住在中国大陆,居住在中国大陆的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居住在香港、澳门一方向香港、澳门区域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中国大陆一方向住所地或者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二)、居住在香港、澳门一方当事人向香港、澳门特区法院起诉离婚的,该法院作出离婚的判决,只须不违反国内法律的基本精神,且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该判决对双方均有拘束力;如该判决要在中国大陆实行的,须由香港、澳门特区法院按国内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委托中国大陆人民法院帮助实行。
(三)、涉台离婚案件的管辖,当事人可以参考《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管辖。下列三类案件,应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是国内一方需要与在台湾一方离婚的案件;二是国内一方与在台一方离别后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一方或者双方分别在国内和台湾再婚的,假如其中一方当事人(国内一方)提出与原配偶离婚的案件;三是回国内定居一方需要与在台一方离婚的案件。
但凡中国大陆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的案件,香港、澳门特区法院对该案的受理,并不影响当事人就同一案件在中国大陆法院起诉;但否受理,应视案件具体状况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依据《关于人民法院认同台湾区域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案件虽经台湾区域有关法院判决,但当事人未申请认同,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4、涉港澳台婚姻离婚诉讼审理送达程序
中国大陆人民法院受理涉港澳台离婚诉讼案件后一般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即由审判员、陪审员一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一审审理期限低于六个月,但送达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对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一方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一般使用邮寄送达的方法进行送达;假如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使用《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送达方法没办法送达的,通知送达,自发出通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通知送达一般使用由审理法院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送达通知的方法进行。需要提醒当事人朋友的是,假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准予离婚的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应当准时需要审理法院出具《民事裁判文书生效证明书》,以证明该离婚判决已生效,当事人可以重新缔结新的婚姻关系。
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汪*涛
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