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东方律师网

东方律师网

东方律师网 > 律师入门 >

逮捕的定义、逮捕的条件及推行程序有什么内容

www.pasuyu.com 2024-08-06 刑事辩护

逮捕的定义、逮捕的条件及推行程序有什么内容

1、逮捕的定义

逮捕是国家司法机关所采取的、在肯定时间内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每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

2、逮捕应拥有的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办法,尚不足以预防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3、逮捕的推行程序

1、现在在国内只有检察院和法院享有批捕权:对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决定逮捕的以外,需要经检察院批准。

2、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实行。实行逮捕的职员不能少于2人,实行逮捕时,需要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或按手印。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觉得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察批准。在特殊状况下,提请审察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察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公告后立即释放。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对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手段或者立即释放。立即释放的,应当发给释放证明。除有碍侦查或者没办法公告的情形外,应在24小时以内将逮捕是什么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公告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不便公告的,应将不公告是什么原因在案卷中注明。

4、公安机关在异地实行逮捕时,应当公告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从而保证逮捕任务的顺利完成。

依据国内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有犯罪事实的,并且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嫌疑人,可提请逮捕,经检察机关批准后,由公安机关实行。读者假如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忙,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Tags: 刑事诉讼法 强制措施 逮捕

热点排行
热门推荐
热门城市
安徽 北京 北海 长春 长沙 成都 大连 东莞 大理 福建 福州 广东 广西 贵州 贵阳 广州 河北 河南 湖北 湖南 海南 合肥 杭州 吉林 江苏 江西 昆明律师 辽宁 兰州 宁夏 南京 南宁 青海 上海 山西 山东 四川 陕西 沈阳 苏州 深圳 天津 唐山 无锡 威海 武汉 厦门 西安 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