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会对交通事故受害者进行民事赔偿,那样当肇事者无力赔偿的时候如何办呢?要想知道这个问题,请跟随记者一块阅读下面的文章。
交通肇事无力赔偿
1、《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方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辆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垫付”;
2、导致公共财产或别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且无能力赔偿数额在40万元以上的,法院可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责任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导致公共财产或者别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且无能力赔偿数额在80万元以上的,法院可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责任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司法讲解,补充赔偿责任包含两个方面的意思:
一是顺位的补充,即第一应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直接责任人没赔偿能力或者不可以确定哪个是直接责任人时,才由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或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实体的补充,即补足差额。但需要注意的是,经营者或行为人在实体上的补充赔偿责任有一个要紧的限制,即他只能在其可以预防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这意味着经营者或行为人的补充赔偿责任的总额,不是以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总额为限,而是依据其自己行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总额为限。两者可能一致,如经营者或行为人如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损害结果根本就不会发生的情形,经营者或行为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与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完全一致。但很多情形下,经营者或行为人的赔偿责任范围要小于直接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