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请重新鉴别的情形有什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知: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别部门作出的鉴别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别,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别机构或者鉴别职员不拥有有关的鉴别资格的;
(二)鉴别程序紧急违法的;
(三)鉴别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可以作为证据用的其他状况。
对有缺点的鉴别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别、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办法解决,不予重新鉴别。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别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别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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