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诉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审察。2、人民法院审察立案中,发现原告或者自诉人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拥有的,应当准时公告其限时补充证据,并将公告补证状况记录在案,收到诉状的时间,从当事人补交有关证据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3、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应当进行登记,并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出具收据。收据中应当注明证据名字、原件或复制件、收到时间、份数和页数,复制件需要与原件核对无异后,由负责审察起诉的审判职员签名或者盖章,原告、自诉人也应当签名或盖章,收据归入卷宗。对于不予立案或者原告、自诉人在立案前撤回起诉的,应当将起诉材料退还,并由当事人签收。
4、对经审察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自诉人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5、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察起诉的审判职员制作,报庭长或者院长审批,并由负责审察起诉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行政案件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书除应报庭长或者院长审批外,应由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6、经审察觉得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由负责审察起诉的审判职员决定立案,其中疑难复杂、新种类案件应报审判长核准与庭长审批。重大疑难案件报院长审批或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7、经审察决定立案的,应当计算案件受理费公告原告,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发出案件受理公告书;将该案的当事人名字、案由等状况统一编立案号输入计算机。8、立案庭决定立案后,应当在2日内将案件移送有关审判庭审理,并办理移交手续,注明移交日期。经审察决定受理或立案登记的日期为立案日期。立案职员应当准时将立案日期、移交日期等输入计算机。9、当事人的人民法庭起诉,人民法庭经审察觉得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应报庭长批准立案;人民法庭决定立案后,应当准时填写收案卡片,报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统一编立案号。人民法庭觉得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由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决定是不是立案,立案庭经审察,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交由人民法庭审理。10、当事人不服第一审裁判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发交原审人民法院。十1、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一审案件卷宗材料,应当核对以下内容:(一)上诉状、有关证据及收据、一审裁判文书是不是齐全,一审卷宗数是不是与案件移送函标明的数目相符;(二)上诉人递交上诉状的时间是不是在法定上诉期限以内;或虽然超越法定上诉期限,但否提交了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具备其他正当理由申请顺延上诉期限的书面材料;(三)是不是附有上诉案件受理费单据或者上诉人关于缓、减、免交上诉成本的申请。十2、上诉人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成本申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负责审察,提出建议,由庭长或院长批准;未予批准申请的,应当书面公告上诉人在指按期限内交纳;逾期不交纳的,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置,并将案卷退回第一审人民法院。十3、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庭应当在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卷宗等材料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不是立案。觉得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决定立案的2日内填写收案卡片,统一编立案号后,移送审判庭。觉得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报庭长批准后将案件准时退回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公告第一审人民法院补充材料;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补充完后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二审立案期间。十4、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可参照本节规定的基本程序实行。东方律师网 > 律师入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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