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军人离婚该注意哪些地方?
关于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需要离婚的出证程序,应该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他们赞同,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赞同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二是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他们坚决不认可离婚的,部队可商请他们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军人离婚财产分割的特殊规定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是个人财产。
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成本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一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成本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质年龄差额。
2、住房补贴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
《军队职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方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是军队职员个人所有。这不表示住房补贴是军人的个人财产。如此规定是考虑国家实行住房补贴的目的是确保军人住房,具体到夫妻双方怎么样处置这部分财产,应由双方约定或按国家的法律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