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收取诉讼成本的范围有什么
(一)当事人向本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和行政诉讼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依法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所需的成本。
(二)财产案件、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成本外,还应当交纳下列成本:
1、勘验、鉴别、通知、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
2、证人、鉴别人、翻译职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3、采取诉讼保全手段的申请费和实质支出的成本;
4、实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质支出的成本。
(三)当事人依法申请实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的,或者申请实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实行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置或处罚决定的,应当交纳申请实行费和实行中实质支出的成本。申请实行费和实行中实质支出的成本由拒不自觉履行人民法院有效裁判文书的被申请当事人负担。实行中实质支出的成本为:人民法院实行职员异地实行本案时按国家规定标准所支出的差旅成本;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的与本案实行有关的勘验、鉴别、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等实质支出的成本。
(四)非财产案件当事人应当负担勘验、鉴别、通知、翻译所实质支出的成本。
(五)财产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当事人自行采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人民法院觉得确有必要的异地调查取证和异地调解本案时按国家规定标准所支出的差旅成本。人民法院异地调查、取证时所支出的差旅成本,由人民法院决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负担;人民法院异地调解案件时所支出的差旅成本的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