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纠纷是常常发生的,纠纷发生后大伙应冷静积极合法的处置纠纷以免使局势紧急化。笔者写作此文,从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联系与不同进行深入剖析,从而力求为大伙在处置纠纷时能提供一个防范法律风险的办法。
1、什么是民事欺诈
民事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他们不真实状况或隐瞒真实状况,诱使他们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民事欺诈的有以下构成要件:
一方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隐瞒不真实状况或不告知他们状况是一方故意所为,故意包含明知不真实而告之或不告知,和应知而因为疏忽大意没告知。
一方客观上推行了欺诈行为。该行为可以是故意告知不真实状况的作为行为,也可以是有义务告知不予告知的不作为行为。隐瞒则包含故意以肯定行为掩盖真实状况的作为和不予告知真实状况的不作为。
因为一方的欺诈行为,诱使他们陷入了错误的认识。
因为错误的认识而做出了违反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在没他们的欺诈行为下另一方本应作出或不做出肯定行为,然而因为一方的欺诈行为而不作出或作出了肯定的行为。
2、什么是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们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该行为刑法规定中有以下表现形式: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别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不真实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没实质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办法,诱骗他们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收受他们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以其他办法骗取他们当事人财物的。
3、民事欺诈向合同诈骗不同
主观目的不同
民事欺诈是为了用于经营,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他们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不具备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期望通过推行欺诈行为获得他们的肯定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是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欺诈财物的数额不同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九的规定、合同诈骗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们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a、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b、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以单位名义推行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些,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4、民事欺诈向合同诈骗的转换
比如,有的个人为了谈下一个合同,但另一方需要需要是公司才与其签订合同,于是该个人就私刻公章或虚构单位或冒用别人单位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他非常不错的履行合同义务从中获得了收益,虽然该行为违法但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假如合同签订后携款潜逃则构成合同诈骗罪。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行为人签订合同未来的态度是尤为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