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不是需要提前公告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公告。详细介绍如下;
1、那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公告
1、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公告的状况
国内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薪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可以从事原工作,也不可以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可以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职位后,仍不可以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没办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共识的。
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胜任、医疗期满与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履行提前30日书面公告的义务,假如没履行该公告义务,则需要支付劳动者一个月薪资。
另外,在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对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不续签也有提前公告的义务。比如:《江苏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不续签的,需要提前30日公告劳动者。
2、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公告的状况
国内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公告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单方面解除的权利,且该解除无须任何的原因,但须履行提前公告的义务,对于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只须提前三天公告即可,对于试用期满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要30日书面公告用人单位。
应该注意的是,法律虽然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提前公告的义务,但没规定劳动者不履行该义务,用人单位可以需要劳动者支付一个月薪资作为补偿/替代。假如劳动者没提前公告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该行为给用人单位导致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需要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两种状况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此条是关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依据提出解除的主体不同,可以将协商解除分为两种状况,一种是由用人单位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另一种是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前述两种状况协商解除的不同在于,前者,即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后者则无需。
综上所述,无论是哪种状况的协商解除,法律均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方需要提前公告他们。所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公告。假如对这方面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帮助,欢迎来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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