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资格的不同
依据国内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劳动合同的主体包含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然人)。主要指:(1)国内的各类型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与之打造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聘的工勤职员、衽企业楷管理的事业组织的员工。而雇佣合同的双方签约主体一般为自然人,还有不属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其所招用的劳工等。主体资格的不同是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主要不同。
2、主体地位的不同
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从而达成劳动的社会化,而且劳动者已经成为该经济组织中的一员,他与用人单位具备身份上的从属性和倚赖性,两者之间为强弱主体,这也是其与雇佣合同最大不同之所在。在雇佣合同中,雇佣合同的主体为平等主体,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相互独立,不具备身份上的隶属和倚赖性。
3、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
雇佣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仅仅依据法律和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劳动合同的双方的权利义务除由法律和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外,还依据工会与用人单位签订的集体合同确定。在劳动合同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存在具备相对的稳定性,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保、失业保险等到社会保险的义务;而在雇佣合同中,其稳定性较差,雇主也没为受雇人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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