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即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讲解第三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备本讲解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经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的;
5、紧急超载驾驶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备本讲解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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