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相当一部分经济案件(如涉嫌诈骗、职务侵占、合同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的案件)其实是经济纠纷,而且当事各方大多都有多年的合作、交往关系,互负债权债务,仅由于一方欠钱没准时偿还,另一便捷以所谓的犯罪为由将当事人举报控告至公安机关,致使另一方当事人被错误地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使本来双方存在的经济纠纷让人为拔高为刑事案件,扩大了刑法的打击面,使得当事人被错误地追究刑事责任,导致了新的错案。
本律师觉得,在涉嫌经济犯罪案件中,要重点审察当事人之间是不是存在经济纠纷。要从双方当事人相识、交往的全过程进行全方位审察,审察双方是不是存在经济交往,何时开始的交往,都有哪些经济交往,是不是存在历史债务,历史债务是不是得到有效的清算,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纠纷和历史债务是不是存在关联关系,还要审察当事人之间是不是存在合法的求偿基础,发生纠纷后双方是不是继续发生了新的经济交往,行为人是不是有还款行为等多方面综合判断。假如双方当事人存在历史的交往,且债权债务没得到有效的清算,双方又互负债权债务的,则双方之间系经济纠纷,没有非法占有些目的,应当通过民事渠道解决,不适合上升到刑事高度。
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谢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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