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东方律师网

东方律师网

东方律师网 > 律师入门 >

经济纠纷不要把经济纠纷上升到刑事高度

www.36001.cn 2024-08-01 法律综合


本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相当一部分经济案件(如涉嫌诈骗、职务侵占、合同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的案件)其实是经济纠纷,而且当事各方大多都有多年的合作、交往关系,互负债权债务,仅由于一方欠钱没准时偿还,另一便捷以所谓的犯罪为由将当事人举报控告至公安机关,致使另一方当事人被错误地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使本来双方存在的经济纠纷让人为拔高为刑事案件,扩大了刑法的打击面,使得当事人被错误地追究刑事责任,导致了新的错案。
本律师觉得,在涉嫌经济犯罪案件中,要重点审察当事人之间是不是存在经济纠纷。要从双方当事人相识、交往的全过程进行全方位审察,审察双方是不是存在经济交往,何时开始的交往,都有哪些经济交往,是不是存在历史债务,历史债务是不是得到有效的清算,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纠纷和历史债务是不是存在关联关系,还要审察当事人之间是不是存在合法的求偿基础,发生纠纷后双方是不是继续发生了新的经济交往,行为人是不是有还款行为等多方面综合判断。假如双方当事人存在历史的交往,且债权债务没得到有效的清算,双方又互负债权债务的,则双方之间系经济纠纷,没有非法占有些目的,应当通过民事渠道解决,不适合上升到刑事高度。
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谢政敏

Tags: 法律知识 民事诉讼

热点排行
热门推荐
热门城市
安徽 北京 北海 长春 长沙 成都 大连 东莞 大理 福建 福州 广东 广西 贵州 贵阳 广州 河北 河南 湖北 湖南 海南 合肥 杭州 吉林 江苏 江西 昆明律师 辽宁 兰州 宁夏 南京 南宁 青海 上海 山西 山东 四川 陕西 沈阳 苏州 深圳 天津 唐山 无锡 威海 武汉 厦门 西安 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