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中的经济帮助
1、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生活困难指,依赖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没办法保持当地基本生活质量。一方离结婚以后没住处的,是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合帮助。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子的居住权或者房子的所有权。
2、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生活暂时有困难的,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经济帮助;结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应在居住和生活方面,给予适合的安排。
3、原定经济帮助实行完毕后,一方又需要他们继续给予经济帮助的,一般不予支持。
4、在实行经济帮助期间,受资助的一方另行结婚的,他们可终止给付。
5、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子是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结婚以后无房居住为由,需要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低于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子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6、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结婚以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低于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子租金等额的用法费及其他必要的成本。
7、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结婚以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8、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一同生活期间患有紧急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合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离婚中的补偿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帮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离婚中的损害赔偿
1、损害赔偿的情形:重婚的;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推行家庭暴力的;虐待、丢弃家庭成员的。
2、损害赔偿,包含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讲解》的有关规定。
3、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4、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5、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需要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7、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结婚以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8、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舍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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