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讲,海上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是托运人和承运人,跟收货人没直接的联系。但在货物送到收货人手上时,收货人一般有检查货物完整的义务。由于在有的国际贸易规则中,货交承运人就等于收货人目前要承担货物在途损失,所以这个时候如果发现问题了,收货人想要维护我们的权益的话,那样就是直接面对承运人了。
在实质中,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由承运人与托运人磋商订立,所以一般是没收货人的参与的。但在货物运输到目的地后,收货人从承运人处收取货物时,有义务对货物进行检查。依据实质状况,主如果下面几种处置方法:
1、假如货物处于不好的状况,目前就要准时用书面公告承运人。
2、假如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是显而易见的,公告就需要在场作出。
3、假如不是显而易见的,那就要在货物出货的次日起连续7日内作出。若是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就在出货的次日起连续15日内作出。
所以,在货物送到收货人手上之后,即便说收货人没参与海上运输合同,但目前如果货物出现问题了,收货人还是可以直接找承运人的。
收货人凭持有些正本提单提货,在货物有损等权利遭到损害时,对承运人可以提起诉讼。
由于在国际海上运输合同中,与其他合同不一样的是具备约束第三人的性质,合同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签订,托运人一般不是收货人,承运人应向第三者收货人出货货物,收货人虽不参加合同的签订,但可直接获得合同的某些权利,并受合同的肯定约束。因此,收货人也是合同的主体之一。
所以,在货物送到之时,收货人只须拿上有物权凭证和运输合同的证明效力的提单,交易中货物的风险转移和提单的流转都有相应的法律或惯例调整,因此,此时收货人的货物受损或是其他权利遭到侵害的,都可以直接向承运人起诉。
最后,如果海上运输合同中签的货物价值较大,而又没办法确定货物损失的责任,那样在起诉的时候,建议最好找个专业律师介入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