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日常,有的生产企业,会安排职员或委托别人,将垃圾带到隐秘地址进行倾倒填埋,污染了土地。当受害人向企业追债索偿时,企业总是否认自己存在责任,不想赔偿,从而引发了纠纷。
在日常,企业安排别人倾倒垃圾的情形,一般有以下情形:
1、企业安排内部职员倾倒垃圾,导致环境污染的,企业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2、企业付费委托其他无证职员处置垃圾,导致环境污染的,企业同样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企业付费委托有资质的个人或公司处置垃圾,导致环境污染的,企业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可以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别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当企业安排别人倾倒垃圾,导致土地污染等损害,不可以证明自己没过错的,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的规定,企业明知别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采集、贮存、借助、处置危险废物,紧急污染环境的,构成环境污染罪的一同犯罪。从这个角度,也可以看出企业安排别人倾倒垃圾,导致土地污染等损害,同样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了,对受害人而言,在遭遭到别人倾倒垃圾导致的土地污染等损害时,如果与企业、司机等有关职员协商赔偿不成的,都可以采集证据资料,将所有有关职员,通通起诉到法院,需要赔偿损失。
应该注意的是,尽管环境污染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污染人(被告)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无需赔偿,但受害人仍需提供以下证据:
1、证明环境污染事实存在的证据;
2、证明损害存在的证据;
3、证明环境污染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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