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家庭成员的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进行摧残,使他们在肉体上和精神上遭受痛苦的行为。这种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的形式,如打骂、恐吓、限制人身自由;也可表现为不作为的形式,如在得病时不予医治。
丢弃,是指家庭成员负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独立生活能力,需要抚养、赡养、扶养的另一方,故意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行为。丢弃一般表现为不作为的方法,依法应为而不为。
为了预防和降低虐待、丢弃行为的发生,第一要加大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破除父母制封建残余的影响;第二,对于推行虐待和丢弃行为的人,要进行严肃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错误;最后,对虐待、丢弃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国内《刑法》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置。”该法又规定:“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里所说的“扶养”,应作广义理解,包含扶养、抚养、赡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