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实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出货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创建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紧急或者有其他紧急情节的行为。现律图我们为大伙整理了有关法律常识,期望对大伙有所帮助。
1、定义
不真实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出货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创建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紧急或者有其他紧急情节的行为。
2、《刑法》条文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出货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不真实出资,或者在公司创建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紧急或者有其他紧急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不真实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公司法》条文
第二百零八条企业的发起人、股东未出货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不真实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不真实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企业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创建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侵有国家公司资本管理规范。
为了稳定企业的注册资本及其正常运作,国家特地通过公司法对国内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出资方法、额度、转移出资或抽回股本的原则作了规范性规定,以达成国家对《公司法》规定的各类企业的监督管理。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不真实出资,会在事实上使企业的注册册资本大大低于其登记注册的资本甚或陷于虚无,从而使公司成为在事实上没权利能力或责任能力的空壳子公司;而擅自抽逃公司出资或股本的行为,实质上是对其他股东的擅自单方解约,这种单方解约的当然后果也是注册资本的降低,并易致使公司因很难正常运营而终止。因为公司是目前国内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主要商事主体,因而企业的注册资本、股本及其设立与终止是不是稳定,对稳定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买卖秩序极为要紧。惟其这样,广义看,本罪的被害人除依法认足并缴足出资或股金的企业的其他股东、发起人外,还包含遭到欺诈的企业的债权人及其与公司发生经济往来的企业的顾客单位、用户单位、合作单位等社会上特定的、不特定的公司合约相对人等。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出货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不真实出资,或者在公司创建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紧急或者有其他紧急情节的行为。具体地表现为以下三方面:
1、需要是违反公司法有关出资规定的行为
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本身的特有性质,决定了企业的发起人、股东出资的多少,直接关系到股东在公司中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大小。而是不是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真实地足额地出资则又直接关系到公司能否正常地运转、公司承担责任的能力与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公司法对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有限责任企业的股东的出资方法和履行出资义务都作了明确规定。公司法第80条规定:“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用权,需要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金额不能超越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十”。第82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法设立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83条规定:“以募集设立方法设立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能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另依据公司法第24条、第25条规定,有限责任企业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用权作价出资。同时,有限责任企业的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所认缴的出资金额。其中,对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筹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公司法亦规定,有限责任企业的股东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也不能超越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用权需要经过评估作价,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值得强调的是,对于股份公司,除公司发起人可以使用以实物等五种出资方法当中的任何一种进行出资外,其他股东都不能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用权的方法出资,而只能以货币购买公司股票的方法而成为企业的股东。
公司法以上的规定,都是对公司发起人、股东出资所作的规定,违反这类规定就是上述所称的违反公司法有关出资规定的行为。
2、需要有不真实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行为
第一,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出货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不真实出资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的发起人需要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其中,以发起方法设立者,发起人应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以募集方法设立者,发起人所认购的股份不能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但因为响应其募集的认股人,在公司创建前既不具备发起人身份又不具备股东身份,即不具备本罪主体资格,因而本罪所谓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出货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者,对股份公司而言,仅指发起人,一般不包含发起人以外的认股人。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本应在召开公司创立大会之前缴足其认购的股款;而有限责任企业的股东则应在申请公司登记之前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或缴股的方法大致相同:都是既能够是货币、实物,也可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用权作价出资或折股。基于此,所谓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出货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不真实出资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以货币方法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在法按期限内将它认缴的货币足额存入筹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
以货币方法缴股的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未在法按期限内缴纳其以书面形式认缴全部股款;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用权出资或者抵作股款的股东、发起人未在法按期限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违反公司法规定,在公司创建后又抽逃其出资的。企业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创建后,抽逃其出资的行为是《公司法》第209条所明令禁止的行为。所谓抽逃出资,包含在公司创建后,非法抽逃其出资和转走其出资两种方法。比如抽回其股本、转走其作为股金存入银行的资金、将已经作价出资的房子产权、土地用权又转移于别人等。但,应该注意将抽逃出资与合法出售其出资不同开来。合法出售出资,只不过更换股东,其资金仍属公司占用的资本。
3、需要是数额巨大、后果紧急或者有其他紧急情节的行为
“数额巨大、后果紧急或者有其他紧急情节”是划清本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行为人不真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假如数额不大、后果不紧急,也没其他紧急情节的,就不可以构本钱罪。
以上三方面缺一则不构本钱罪,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须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推行了不真实出资或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紧急或者有其他紧急情节时,就可构本钱罪,不须不真实出资、抽逃出资同时拥有。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
所谓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措股份公司事务的人。股份公司的股东是不确定的社会公众,不只人数多,且相互间关系很松散,并有随股票出售的可变性,所以,创设股份公司时,不可能存在全体股东一同协商设立股份公司的状况。需要有一些人或单位根据法律的规定,筹措创立股份公司所需做的各项事务,如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政府报批、制定公司章程、举行创立大会、通知招股说明书、签订承销协议等等。这类人和单位就是公司发起人。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拥有下列条件:
1、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前者包含中国人、外国人或者国外侨胞;后者既包含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包含到国内投资设厂的外国法人与其他经济组织。
2、发起人应当5人以上。
3、发起人中需要过半数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若是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可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法。
所谓股东是指企业的出资人。股份公司的股东其资格在通常情况下都没限制,依据公司法规定,自然人、法人、国家都可以依法成为股份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企业的股东即企业的出资人,依公司法规定,公民、法人、国家与外商投资者均可以成为有限责任企业的股东。但当国家成为股东时,应通过授权投资的部门或者机构进行,公司法第20条第2款即对此明确规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故意未出货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不真实出资,或抽逃出资。对于因为某种过失导致不真实出资的,不应作为犯罪处置。比如对非货币出资的评估出现一些误差导致的不真实出资等。这是由于货币以外的财产价值不可以自我表现,且常常在变动中,有的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本身的用法价值和经济效益具备非常大的不确定性,因为种种缘由导致评估误差较难防止,只须不是有意的,都不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