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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经上诉仍保持原判,可否重新起诉离婚?

www.lggsgl.com 2024-07-31 婚姻家庭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新状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如此规定,主如果为了预防当事人的离婚请求今天刚被法院驳回,明天就又上法院,如此也是为了让当事人有个冷静的机会,重新审视我们的婚姻,给当事人双方一次挽救自己感情危机的机会。因此,只有当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了新状况或是原告有了新的原因,才能在法院判决不准离结婚以后6个月内起诉,不然,法院将不予受理。“新状况、新理由”是指什么,实质状况非常复杂,原则性的界限标准是:出现了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状况、理由,或出现了大概致使凶杀、自杀等状况,可以觉得是出现了法定的新状况、新理由。还有一些状况,如6个月内出现重婚;一方犯罪;一方公开与别人姘居;一方患禁止结婚的疾病等也应酌情考虑。

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建议》第144条第二款“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置的离婚案件,没新状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项的规定不予受理”未对此作禁止性规定,应当觉得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也可以不受理,法院有自由裁量的权利;或者,要探究撤诉的具体情形具体处置,符合调解和好情形的不予受理,不然,即应当受理。毕竟司法讲解用的是“可比照”而非“应比照”。

对已经受理的上述案件,人民法院无权直接以裁定的形式驳回原告的起诉。笔者近期代理一件未开庭原告即撤诉在6个月内无新状况、新理由第三起诉的案例,案件立案后,主审法官需要原告撤诉,不然即不开庭驳回。笔者觉得法官的做法是不对的。由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建议》第139条第一款“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只有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才有权利裁定驳回起诉。该件案件,恰如上述,并不是不符合受理条件。

假如人民法院不开庭即驳回原告起诉,原告有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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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婚姻家庭 离婚 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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