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特别审理,是指处置发生争议职工一方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特别仲裁庭进行审理的活动。《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7章对案件特别争议申诉作出以下特别规定:(1)仲裁委员会应自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在作出受理决定的同时组成特别仲裁庭,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特别仲裁庭由3名以上仲裁员单数组成。(2)县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觉得有必要,可将它受理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报请市(地、州、盟)仲裁委员会处置。(3)特别仲裁庭处置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就地就近的原则,开庭场合可设在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或其他便于办案的地方。(4)特别仲裁庭处置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合延期,但延长的期限不能超越15日。(5)调解书或裁决书可直接送达,也可用"布告"形式公布。(6)特别仲裁庭处置集体劳动争议的结果要准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这主如果考虑到职工一方当事人在30人以上的劳动争议通常来讲比较复杂,处置不好,容易导致社会不安定。因此,处置集体劳动争议应特别注意飞速、准时,获得当地人民政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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