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除名和辞退争议的申诉时间从何时算起
依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置条例若干问题讲解》(劳部发[1993]24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职工应发给公告书,辞退职工应发给证明书。开除、除名争议申诉时效起始时间。
依据原劳动人事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建议》(劳人劳[1983]2号)第19条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是不是适用于劳动合同制工人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57号)第2条规定精神,被开除、除名职工假如对开除、除名不服,通常情况下,申诉时效应从用人单位公布决定(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算起;假如受开除、除名职工不在,则从职工接到公告之日或用其他送达式将公告送达之日算起。辞退争议申诉时效起始时间。
依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5条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辞退违纪职工生效时间的复函》(劳办发[1993]199号)规定,被辞退的职工如不服用人单位的辞退决定,应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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