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担保其债务的履行,面向他们给付的肯定资金或其他替代物。依据(担保法)第89条和(合同法)第115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他们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需要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依据给付的目的和效力的不同,定金分为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立约定金。<担保法>规定的定金兼有证约定金和违约定金的性质。但,依据私法自治的原则,定金的给付与收受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的性质。依据(担保法)第89条规定,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定金的性质和效力表目前以下几个方面:(1)当合同履行时,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2)当合同因为可归责于定金给付当事人的事由而陷入不可以履行时,给付定金的一方无权需要返还定金;(3)当合同因为可归责于定金收受当事人的事由而陷入不可以履行时,收受定金的一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这样的情况下。定金就具备了惩罚性赔偿的性质;(4)当合同因为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陷入不可以履行时,收受定金的一方应当返还定金。依据<合同法>第116条之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他们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约。因此,守约方不可以得理不叫人,无权需要违约方既向其支付违约金,又向其支付定金,只能从中择一行使。
东方律师网 > 律师入门 >
- 上一篇:
- 下一篇:
猜你喜欢
- 07-22 在那种情况下公民可能丧失所有权?
- 05-28 当事人提供了担保后法院是不是应该解除保全
- 05-23 物权法(草案)解释说明-----占有
- 05-23 物权法(草案)解释说明-----担保物权
- 05-23 物权法(草案)解释说明-----共有
- 05-23 物权法(草案)解释说明-----公示
- 热点排行
- 热门推荐
- 热门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