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东方律师网

东方律师网

东方律师网 > 律师入门 >

什么是定金?

www.lasakeji.com 2024-07-30 法律综合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担保其债务的履行,面向他们给付的肯定资金或其他替代物。依据(担保法)第89条和(合同法)第115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他们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需要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依据给付的目的和效力的不同,定金分为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立约定金。<担保法>规定的定金兼有证约定金和违约定金的性质。但,依据私法自治的原则,定金的给付与收受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的性质。依据(担保法)第89条规定,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定金的性质和效力表目前以下几个方面:(1)当合同履行时,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2)当合同因为可归责于定金给付当事人的事由而陷入不可以履行时,给付定金的一方无权需要返还定金;(3)当合同因为可归责于定金收受当事人的事由而陷入不可以履行时,收受定金的一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这样的情况下。定金就具备了惩罚性赔偿的性质;(4)当合同因为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陷入不可以履行时,收受定金的一方应当返还定金。依据<合同法>第116条之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他们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约。因此,守约方不可以得理不叫人,无权需要违约方既向其支付违约金,又向其支付定金,只能从中择一行使。

Tags: 担保法 定金 其它定金知识

热点排行
热门推荐
热门城市
安徽 北京 北海 长春 长沙 成都 大连 东莞 大理 福建 福州 广东 广西 贵州 贵阳 广州 河北 河南 湖北 湖南 海南 合肥 杭州 吉林 江苏 江西 昆明律师 辽宁 兰州 宁夏 南京 南宁 青海 上海 山西 山东 四川 陕西 沈阳 苏州 深圳 天津 唐山 无锡 威海 武汉 厦门 西安 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