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对民间借贷行为的有关法律规定
1、利息《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能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建议》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合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能超越银行相同种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
本条同时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约定或约定不清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假如公民之间的借款没约定利息,贷款方就无权收取利息。关于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根据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而现实日常,公民之间的借款总是没约定得这样明确。
依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借贷双方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假如双方最后仍不可以确定支付利息的期限的,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规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借款期限《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履行期限不清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需要履行,但应当给他们必要的筹备时间”。所以,假如公民之间的借贷没约定还款日期,借款方可以随时还款,贷款方可以随时需要还款。
3.诉讼时效《民法典》对借款纠纷规定了3年的诉讼时效,但这里所指的3年并非简单地从借款日起计算,而是从了解或应当了解权利被侵害起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赞同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备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是不是已超越诉讼时效还应视具体状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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