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殊保护,是国内一项要紧的法律规范。
1950年颁布的国内第一部婚姻法(已废止),对军人家庭的离婚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其配偶提出离婚,须得革命军人的赞同。”
现行民法典第1081条的内容,是国父母期以来保护军人婚姻政策的具体体现,贯彻了在离婚问题上对现役军人给予的特殊保护,也是人民法院处置现役军人离婚案件的要紧法律依据。
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再度规定“国家采取手段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同是国内新刑法也继续保留了破坏军婚罪的条文。
现役军人提出离婚,应持严肃慎重的态度,要不违反法令,不败坏道德。申请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赞同,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对保护军婚的条约作过司法讲解:“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应按婚姻法第26条规定审理。军人不认可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可能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已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确实不可以继续保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
另外,修改后的民法典第1081条增加了“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的内容,该规定限制了对有重大过错军人的婚姻特殊保护,为此说,当军人配偶需要离婚时,如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不需要得到军人一方的赞同,有关机关可按一般婚姻进行处置。